热线电话:
    021-64271926
    021-64271927
传  真:
    021-64283896
电子邮件:
    fas@prmu.com
外汇新闻
外汇监管亟需加强

进入2008年,外汇资金流入与日俱增,并在结汇制下形成庞大的国内流动性,对我国宏观调控效应起了很大的抵消作用。据统计,基于人民币升值和加息的汇差与息差效应,尽管第一季度我国贸易顺差同比下降10.6%,但外商直接投资增加274亿美元,同比增长61.3%;“其他外汇流入”(含热钱)增加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6%;外汇贷款增加488亿美元,同比大增57%,而2007年全年增加额不过511亿美元。为顺应新形势的发展,我国当前宏观调控应成为全方位的调控,不仅要从结构上扩大供给、从总量上压缩需求,还应加强外汇流入资金监管,防范和处置外汇资金剧增对宏观调控的抵消效应。

外汇管理的国际约束

我国现行外汇资金管理主要涉及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个层次,为防止境外资金假借合法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混入我国经济体,我国还建立了细化的审核制度予以狙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汇监管法制应当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才不致违反国际法义务。

在IMF管辖领域,我国外汇措施主要受IMF协定第四条和第八条约束。由于我国是“第八条成员国”,我国应当承担经常项目外汇自由兑换的义务。尽管IMF协定准许成员国对资本项目外汇作出“必要的限制”,但根据IMF协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措施应在“是否影响汇率义务”方面接受IMF的审查监督。因此,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应以不违反汇率义务为限度。但只要我国外汇管理措施不为配合违法汇率制度所实施,就不违反IMF协定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在确保外汇统一管理、核实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实现经常项目外汇的自由流入与流出,这与IMF、WTO的相关规定并行不悖。我国入世后根据服务业具体承诺表的规定,已逐步实现了我国在“商业存在”项下的市场开放及相关的资本项目可兑换。

外汇政策建议

厘清了国际社会可接受外汇措施的界限与我国在外汇领域的国际法义务,我国外汇监管措施的适法性界限得以明确。从今年外汇流入的情况来看,博取汇差与息差的外汇投机资金主要“借道”出口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和外汇贷款等方式转换成人民币资金,然后转战我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诸领域。笔者建议,我国外汇监管体系可以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个层面继续强化外汇管理措施,压缩境内外资金套利的空间,确保宏观调控的成效。

 

1/1页

 

Copyright (C) 2005-2008 www.prm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宗诚企业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漕溪北路18号 上海实业大厦20A
Tel:021-64271926  021-64271927     Fax:021-64283896